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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44條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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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