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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34條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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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