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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30條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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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