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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137條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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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