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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100條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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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