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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及核發省水標章所需繳納的規費標準,依據用水設備或其裝置的種類,訂定不同規費的收取金額,以推動節水設備的使用和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7-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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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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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 證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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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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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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