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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規範大眾運輸計畫之擬定與大眾運輸系統之建設、營運及管理事項,目的在於促進大眾運輸系統之發展與改善,以提升運輸服務品質及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1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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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之大眾運輸場站範圍,包括車站、調度站、航空站及港埠。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轉運站,指供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事業營運使用,並在路線、班次或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在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運之客運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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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指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經由專用路權之提供及交通管制措施之配合,獲得優先通行之措施。 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輸系統必要之共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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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輔導大眾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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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全價,指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票種費率計算,未經折扣之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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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指依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予以半價優待;其金額依主管機關核定全票費率計算全價之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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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短收,指大眾運輸事業公告實施之全票票價與優待票價之差額。 前項短收,依大眾運輸事業提供之電腦票證資料計算之。但大眾運輸事業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 第一項短收,中央主管機關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主管機關納入各票種費率計算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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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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