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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所需繳納的規費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以確保申請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並支付相關費用,促進數位廣播業務的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5-0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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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之審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每件三千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免繳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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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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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審查費、證照費等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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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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