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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一句話看懂
漁船船員檢覈辦法規範漁船船員的資格、培訓、考試及檢覈等事項,目的在確保漁船船員具有適當的專業技能和知識,以維護海上安全及漁業經營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0-23・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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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漁船船員,指在二十總噸以上經營漁業之船舶及漁業巡護船、 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服務之漁航員、輪機員、電信員及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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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漁船依其噸級分為左列四種: 一、甲種:一千總噸以上者。 二、乙種:五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 三、丙種:二百總噸以上未滿五百總噸者。 四、丁種:二十總噸以上未滿二百總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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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漁船船員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覈) 分左列各類級: 一、漁航員:分一、二、三、四級: 二、輸機員:分一、二、三、四級。 三、電信員: (一) 報務員。 (二) 話務員:分一、二級。 四、技術員: (一) 冷凍長。 (二) 製造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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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本檢覈者,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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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 (一) 或附表 (二) 所定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各該類級檢覈。但申請三級以上漁航員、輪機員檢覈者,應年滿 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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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持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 ,或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甲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證書之一者,申請三 級漁航員。 四、持有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 、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甲種輸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證書之一者,申請三級輪 機員。 八、持有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 級輪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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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持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或 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持有一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證書者,申請三級漁航員。 四、持有二等船副、正駕駛、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一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證書者,申請三級輪機員。 八、持有二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輪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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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航海學、漁具漁法學二科;申請一級輪機 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船用內燃機(柴油機篇)、輪機管理 (機艙管理) 二科 。 但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第一款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漁場 學、漁具漁法學二科;依第七條第五款或第八條第五款申請一級輪機員檢 覈者,得免予筆試。 前項經核定准予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卻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保留應試資格,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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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申請檢覈,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 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檢覈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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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具有專門職業及枝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本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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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檢覈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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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第六條附表、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其訓練計畫,由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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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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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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