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一句話看懂
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規範測量技師從事地籍測量業務所需具備的專業資格條件,以確保測量人員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提供準確可靠的地籍測量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1-1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並曾修習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者,得檢具申請書、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二、地政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 測量技師曾在地政機關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以上,且實際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二年以上者,得以其經歷代替前項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證明。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前條所定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如下: 一、民法物權: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二、土地法: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土地登記: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四、地籍測量: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給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敘明其損壞或滅失原因,檢附第二條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交通與建設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