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費者保護法 › 第6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