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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28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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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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