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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一句話看懂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規範海關為執行欠稅、罰鍰債權之相關規定,對於舉發、追繳或查獲欠稅、逃稅或走私案件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核發獎勵金。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1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增進欠稅及罰鍰執行績效,並鼓勵社會大眾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 產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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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核發獎勵金之對象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 官、執達員。 二、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為協助海關派駐財務法庭 或財務執行處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之人員。 三、海關派往配合辦理執行之人員。 四、因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因而增加執行徵起金額之密告 人。但以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資料當時無從知悉在執行現場無從發現之 財產資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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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核發獎勵金所需經費,在海關有關工作計畫「補助及獎勵」科目項下編列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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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核發獎勵金,以移送法院執行徵起之進口稅、滯納金、罰鍰、代徵之貨物 稅實際解庫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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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核發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組 (未分組者按每 人計,下同) 每月執行徵起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者,發給千分之五獎勵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二 ‧五發給,惟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二、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獎勵金,按財務法 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月應領獎勵金額百分之二十另行撥發, 以庭長百分之四十、推事百分之四十、主任書記官百分之二十給付。 三、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員,比照本條第一款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 處之執行人員核發獎勵金。 四、第二條第四款之密告人,按其增加執行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獎勵金 ,惟每案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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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獎勵金之具領,由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統計當月每組 (或每人) 實際徵 起解庫金額,按各執行法院、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海關等單位及密告人分別繕具請領名冊 (列具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 金額、應發獎金金額、蓋章) 於次月十日前送會計單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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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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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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