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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 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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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