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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
第九百八十二條
之方式。 二、違反
第九百八十三條
規定。 三、違反
第九百八十五條
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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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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