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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21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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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