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911條

民法 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AI 白話解釋
← 第910條看 民法 全文第9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