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786條

民法 第786條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85條看 民法 全文第7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