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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71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
第九百四十九條
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
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
第七百六十七條
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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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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