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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16條

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前項讓與,應以背書為之。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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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