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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12條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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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