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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10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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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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