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685條

民法 第685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 第684條看 民法 全文第68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