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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647條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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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