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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641條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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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