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631條

民法 第631條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AI 白話解釋
← 第630條看 民法 全文第6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