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611條

民法 第611條

第六百零六條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610條看 民法 全文第6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