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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98條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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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