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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75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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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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