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564條

民法 第564條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AI 白話解釋
← 第563條看 民法 全文第5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