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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55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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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