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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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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