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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21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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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