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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19條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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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