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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09條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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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