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489條

民法 第489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AI 白話解釋
← 第488條看 民法 全文第49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