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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67條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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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