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409條

民法 第409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AI 白話解釋
← 第408條看 民法 全文第4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