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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77條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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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