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373條

民法 第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72條看 民法 全文第3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