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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7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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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