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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53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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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