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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18條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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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