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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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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