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287條

民法 第287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AI 白話解釋
← 第286條看 民法 全文第28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