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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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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