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147條

民法 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146條看 民法 全文第1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