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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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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