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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61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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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