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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6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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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